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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預防的系統性風險”
  蘭州“4·11”自來水局部苯污染事件看似屬於突發事件,實則存在“可以預防的系統性風險”。
  文/《財經國家周刊》記者 範若虹
  “截止到2014年4月22日9時,蘭州市自來水抽樣檢測數據:威立雅水務集團自來水廠供水出口苯含量未檢出。”
  這是當日蘭州市政府在其網站顯著位置掛出的公告。自4月11日檢測出自來水局部苯超標後,這樣的監測公告已經發佈了63份。
  即便如此,此次事件仍然加劇了人們對周遭環境的不信任感。蘭州水污染背後,究竟還有哪些漏洞待堵,多少警示可循?
  住建部系統相關人士在接受《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採訪時說,看似一次突發事件,實則存在“可以預防的系統性風險”。
  不只是“苯”?
  幾乎所有的污染矛頭均指向苯含量超標,但內情並非如此簡單。
  一位參與事故調查的專家向《財經國家周刊》記者透露,水廠自流溝周邊的土壤和淺層地下水中含有很高濃度的苯,具體的濃度限值目前還不便透露,但可以確定的是“污染物並不僅僅是苯”,而是與石油化工有關的多種污染物,即苯系物。
  所謂苯系物,是指甲苯、二甲苯等苯系化合物,它們都被世界衛生組織確定為致癌物質。
  現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涉及的106項檢測指標中,毒理指標包含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等多種污染物。
  中石油規劃總院煉化所所長楊維軍表示,如果是原油或渣油泄露,很可能表現為更加複雜的污染物,比如石油類和多環芳烴等物質。這兩類物質雖然不在飲用水106項檢測指標內,但此標準在106項之外列舉了30種污染物參考指標及限值,其中就包含石油類和多環芳烴。
  上述調查組專家表示,之所以此次事件的公告中僅公佈了苯超標,“是因為苯這個指標很敏感”。
  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苯濃度限值很低,即10微克/升,而在同等條件下,苯系物中的甲苯限值是700微克/升,因此苯更容易超標。除了苯、甲苯之外,二甲苯、乙苯和石油類的濃度限值遠遠高於苯,分別為500微克/升、300微克/升、300微克/升,但是苯乙烯和多環芳烴的限值卻為20微克/升、2微克/升。
  此次蘭州檢測出苯指標超標20倍,但很難斷定其他苯系物是否仍在安全範圍內。
  4月13日晚,蘭州市政府公佈了“初步查明”的苯污染原因:兩次事故泄漏的渣油和消防污水滲入自流溝,導致局部自來水苯含量超標。
  中石油蘭州石化有限公司(下稱“蘭石化”)一位中層管理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渣油中苯含量極低,並且如果渣油浸泡水廠自流溝,則除了苯超標,還應有其他多種污染物。
  這一說法得到了上述調查組專家的證實。他表示更多潛在的污染物“確實存在”。
  而另兩位接近或參與此事調查的專家則認為應該“只有苯”。記者瞭解到,目前環保部派往蘭州的調查人員及專家均已返回,但截至發稿時,更詳細的調查結果仍未發佈。
  “系統性問題”
  服役59年的自流溝,以及分別發生在27年前和12年前的兩次石化管道爆炸事故,被官方認定為此次事故發生的核心事實。
  住建部系統相關人士對《財經國家周刊》記者表示,蘭州“4·11”事件看似突發事件,實則存在“可以預防的系統性風險”。住建部是中國城市飲用水主管部門,職責之一便是指導城市供水。
  記者在獨家獲得的一份《蘭州市城市供水系統的水源污染風險分析、應急能力評估與建設方案報告》(下稱“蘭州水源報告”)中發現,這份完成於2010年的報告,對蘭州城市供水、管網情況、水質監測能力,以及飲用水可能的風險污染物都做了詳細闡述,並對改進水廠提出了工程建議方案。
  蘭州水源報告還明確指出:水廠自流溝已運行50多年,兩側一級保護區內不僅有化工廠,還有民房,充斥大量生活垃圾,“建議遷出”。同時提及2006年之後蘭石化的多次爆炸事故,及其可能對自來水廠產生的風險危害。
  該報告的主要完成方為蘭州威立雅。
  接近蘭州威立雅的一位專家告訴記者,2007年威立雅入股蘭州自來水廠後,對水廠周圍的潛在風險以及管道老化等問題早已知曉,“蘭州威立雅早就向當地政府部門申請過更新自流溝管道。”
  記者調查得知,由於自流溝上面居住著賈家堡村的300戶居民,拆遷成本預計高達8億〜9億元,因此拆遷和管道更換一直久拖未決。
  法國威立雅集團在2007年高溢價收購蘭州自來水廠45%股權後,依據特許經營權合同擁有30年的經營權和部分產權。
  在管道更換方面,需要依照特許經營權合同辦事,如果政府不協調解決拆遷費用問題,企業無計可施。
  中國水網總編傅濤認為,應該重視地方政府在此事件中的監管缺位責任。
  4月11日,蘭州威立雅主動向當地政府部門通報了苯超標一事,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相關規定。
  傅濤表示,類似的隱瞞事件不少,而外資或合資水企在一些管理方法上更嚴格。比如在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中,哈爾濱市作出4天停水的決定,理由是管網檢修,而不是水源污染。
  清華大學環境學院飲用水安全研究所教授張曉健則提及另一種情況,即水廠出售給私企後的安全隱患。
  張曉健曾前往廣東一個鎮水廠處理鉈污染事件,結果發現自來水廠賣給了私營企業。所謂“自來水廠”,其功能僅僅是抽水、供水,沒有依據國家標準進行必要的凈化處理,也沒有投放過任何藥劑。在遇到水源污染的情況下,該企業也沒有任何應對能力。
  張曉健提醒說,此類屬於生命線的公共服務領域在推進權屬改革時,一定要有所選擇和監控,“政府如果急於甩包袱,系統性風險就會最終演變為突發事故”。
  低就的標準   
  2005年發生的松花江重大水污染事件,被業內看作一個轉折點。此後,中國加強了環境檢測和監控,環境事件暴露的數量也大幅增加,每年經環保部統計的突發環境事件平均超過100起。
  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公司雙苯廠一車間發生爆炸,約100噸苯類物質流入松花江,導致江水嚴重污染,造成8人死亡,並影響到沿岸數百萬居民的生活。此事也促使時任環保總局局長解振華引咎辭職。
  張曉健當時作為住建部飲用水應急技術處理專家參與了事故處理。他回憶說,在水應急處理方面,2005年之前全國都處在“臨時、被動、應對”的狀態,發生突發事件時,水廠往往無計可施,也缺少應急處理技術。
  松花江事件發生時,專家組根據理論和經驗,現場做實驗,最終決定用投放粉末活性炭的辦法來吸附大量的硝基苯污染物。
  此後僅一個月,又發生廣東北江鎘污染事件。相關部門開始重視飲用水的應急處置問題。隨後住建部成立國家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科技重大專項(下稱“國家水專項”),希望對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能力扭轉為“提前、主動、系統研究”。
  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國家水專項屬於其中設立的16個重大科技專項,旨在為中國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投資最大的水污染治理科技項目,總經費概算300多億元。
  張曉健曾參與國家水專項中“自來水廠應急處置技術體系研究與示範”的研究。其研究團隊從2009〜2012年對39個城市的自來水廠作了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方案,並對水廠進行培訓,其中就包括蘭州威立雅。根據約定,相關經費由課題組支付,但水廠必須完成一份能力建設報告,即前述“蘭州水源報告”。
  然而,即便風險已在報告中呈現,國家水專項的這一課題仍然只屬於研究項目,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最終塵封案頭。
  上述住建部相關人士告訴《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國家從2005年松花江事件後原本希望建設一個系統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但自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頒佈後,“工作一直沒有跟上”。比如環保部、住建部、衛計委這些與水相關的管理部門在突發事件中的職能和責任如何認定,沒有詳細的條例規定,容易形成“多頭管理,但出了事沒人負責”的局面。
  各地方政府和水廠也缺乏對水安全的主動防範意識。比如《城市供水水質標準》規定檢驗頻率如果是“每月不少於一次”,很多水廠便只盯住“每月”,而非“不少於”。
  “我們的水廠基本上都是按照國家標準的最低限制在運行。”張曉健認為,對蘭州這樣的化工城市來說,如苯系物質存在較大的污染風險,就應將其歸到日常監測範疇。
  張曉健表示,國家應該建立相應的強制性細則,使地方政府有法可依地建立適應當地的水質監測標準,“而不是一刀切”。
(編輯:SN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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